一爱滋男不满已告知潘姓男友自己是爱滋感染者,但交往3个月、经质问,潘男才坦承他也是爱滋感染者、先前隐瞒实情,愤而怒告潘男违反《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潘男坦承犯行,台北地院日前判他2年8月,可上诉。 原告指控,去年3月与潘男交往,并告知自己早在2008年就是爱滋感染者,双方在潘男住处多次未戴套嘿咻,但直到去年6月,潘男经追问才坦承自己也是爱滋感染者,愤而提告。 潘男於审理时坦承犯行,法官传唤北市联合医院昆明院区行政主任庄苹及义大医院感染科教授、台湾爱滋病学会理事长林锡勳作证,证明爱滋感染者之间如未戴套嘿咻,可能因彼此病毒类型、抗药性未必相同,会有交叉感染的危险,但原告尚未被对方传染,认定潘男属未遂犯,判2年8月。(张钦/台北报导) 我觉得原告爱滋男也很奇怪!心态也很可议,虽然自己一开始就坦承是爱滋病患?那就算对方原本不是带原者?那自己已是带原了?为何同意对方跟自己无套性行为? 都不担心对方会因此感染?就算对方为了展现真爱而同意无套?自己不是也该在为了安全及保护对方以及未免过於浪费健保资源情况下而反对嘛? 当初为何要同意对方跟已是带原的自己无套?? 假设真的被告原本不是?后来也被感染了?这样多一个带原?这样比较好嘛? 现在发现对方也是带原?在担心自己交叉感染下翻脸?那当初自己怎么不坚持要安全性行为?当初怎么会不担心对方会因为跟自己无套而感染?真的爱对方?会希望对方跟自己一样感染爱滋??终身服药?然后可能会因抵抗力过低而遭受其他疾病并发症? 这两个交往的人“依报导”看起来都是差劲且自私的人! |